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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可任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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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灵活自由、绿色环保的电动自行车已日渐成为人们短途出行、走街串巷首选的交通工具。然而,不少人并不了解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不能任性,须遵规守法。 载人不得任性 【案例】2
灵活自由、绿色环保的电动自行车已日渐成为人们短途出行、走街串巷首选的交通工具。然而,不少人并不了解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不能任性,须遵规守法。
载人不得任性
【案例】2020年3月5日上午,王某婷驾驶电动自行车载5岁的儿子(未配置安全座椅)出行。她在骑行过程中,因遇行人吕某突然横穿公路而紧急刹车,虽然避免了与吕某发生碰撞,但其儿子却由于惯性的作用,头部着地造成重伤。王某婷认为过错在于吕某,而当地(江西省赣州市)交警部门却认定王某婷对事故也应负同等责任。
【点评】电动自行车载人有限制。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没有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明确的限制,但却已授权各地进行地方立法。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对此均有着限制性要求。《江西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;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。”本案中,王某婷明知未配置安全座椅搭乘学龄前儿童存在潜在风险,却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我行我素,这显然意味着其对损害存在过错。
无驾驶资格者不得驾驶
【案例】2020年4月6日中午,因为家中有事,一时难于走开,姚某兰便让平时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儿子小飞(化名)自己驾车前往学校。岂料,途中将一位老人撞倒致伤。尽管老人有横穿公路的情节,但交警部门因为11岁的小飞没有驾驶资格,认定小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法院也让作为监护人的姚某兰承担了70%的损失。
【点评】 驾驶电动自行车资格有限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(二)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;(三)不得醉酒驾驶;(四)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;(五)不得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,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;(六)不得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;(七)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;(八)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(九)自行车、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;(十)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。”姚某兰明知儿子小飞不具备驾驶资格,却违反上述规定,让小飞驾驶电动自行车,对事故的发生心存侥幸,姚某兰作为小飞的法定监护人,自然应当对儿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行车速度不得任性
【案例】2020年5月9日,邓某雯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,见路面比较空旷、视野也好,加之急着赶路,遂将车速提高至30公里/时。不料却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、没有开启转向灯的陈某发生碰撞,并导致陈某严重受伤。出乎邓某雯意料的是:明明是陈某违章,却因自己所驾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为40公里,远远超过了25公里/时的限速值被交警部门认定邓某雯需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。
【点评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有限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。”即邓某雯在非机动车道上以30公里/时“飙车”,明显违法。同时,邓某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存在高度危险性,她却听之任之,并最终与陈某的违章行为相结合,从而对陈某造成人身损害,即与之存在因果关系,自然也就必须与陈某分担损失。因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、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横穿车道不得任性
【案例】2020年5月18日,当张某梅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斑马线横穿与机动车道垂直的街道时,与相向快速奔跑的朱某发生碰撞,导致朱某左腿骨折、住院治疗27天,造成各项损失达7万余元。可明明朱某没有注意路面动态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,交警部门却以张某梅没有下车推行为由,从而认定张某梅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。
【点评】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车道有限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:“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,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,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。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。”即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时,也有着相应的规则。与之对应,虽然张某梅不想造成交通事故乃至酿成对朱某造成人身损害,而朱某没有注意路面动态相向快速奔跑和其自身伤害有关,但这并不能否认张某梅没有下车推行的事实,也不能否认此举与朱某的损害存在关联,即不应将过错与损失归咎于朱某一人。因此,张某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文章来源:《绿色环保建材》 网址: http://www.lshbjczz.cn/qikandaodu/2021/0205/639.html